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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未上诉而径直申诉的“正当理由”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刘新岩 宁晓颖     更新时间: 2013-04-15   

201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的,应当说明未提出上诉的理由;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如何认定“正当理由”,值得探索。

 

实践中,有相当比例的当事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前未予上诉,生效后直接到检察机关申诉,经分析,其动机可归因为以下六种类型:(1)申诉人因缺席庭审而失去上诉权。(2)原审为调解结案,当事人没有上诉权利。(3)与原审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未参加原审诉讼因而不享有当事人上诉权。(4)申诉人无力交纳或不愿负担高额的上诉费用,放弃上诉转而到检察机关申诉。(5)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失去“信心”,到法律监督机关“寻求公道”。(6)诉讼所涉及的利益发生巨大变化促使当事人提出申诉。

 

综上,通过对我院近年受理的一审裁判生效案件的分析,我们认为应当依据以下几个标准来判断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理由的正当性:

 

1.理由的主客观性。通常情况下,理由的主客观性是判断其是否正当的基本标准。若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上诉的理由是由客观因素造成,一般可以认定为正当理由,比较典型的一是法院审理存在瑕疵,如法院未经合法的送达程序导致当事人缺席判决;二是法律未赋予上诉权,如原审以调解结案或未参加原审诉讼的第三人认为与原审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三是存在当事人难以克服的其他因素,如家庭的巨大变故、疾病、人身自由受限等。若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上诉的原因是主观因素造成,则其理由的正当性应受到质疑。

 

2.理由能否归责于申诉人自身。申诉人未提出上诉的原因能否归咎于其自身是判断理由正当性的另一个标准。如果当事人未上诉是由于其自身原因或过错导致的,则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反之,如果当事人未上诉是由于不能归责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则其理由就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以上诉费为例,如果当事人能够承担上诉费但因不愿负担而未提出上诉的,实际上是其在衡量了诉讼利益之后对诉讼结果的一种认可,这种结果完全基于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不能以此作为其未能提出上诉的正当理由。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实际的经济困难,上诉所需承担的费用很高,则其未提出上诉的理由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3.理由是否有必要的证据支持。当事人认为未提出上诉的理由具有正当性,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是检察机关进行判断的依据和基础。如当事人主张因为存在其难以克服的其他因素导致未能提出上诉的,则必须就其所说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家里重大变故的证明、自己或近亲属重大疾病的医疗诊断证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证明等。检察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证据材料判断申诉人未提出上诉的理由是否合理和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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