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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06    分享到

高检发释字[2007]1号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损毁立案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此复。

200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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