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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曝光四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
来源: 齐鲁法制网     更新时间: 2013-04-14   

齐鲁法制网济南2013年3月14日讯(通讯员 肖春燕 张运通)近年来,山东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并严厉打击制售伪劣产品等涉民生权益犯罪,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3月15日,山东高院公布杨某等人生产、销售注水猪肉案等四起制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以进一步震慑犯罪。

 

案例一:杨峰等生产、销售注水猪肉案

 

杨峰自2011年5月至11月间,从即墨市周边乡镇收购生猪,拉至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杨家演泉村其租住的厂房内给生猪注水,后由即墨市恒生源生猪屠宰场代宰后销售。2011年11月以后,杨峰将收购的生猪在其厂房内注水后自行屠宰销售。上述期间,杨峰共组织生产注水白条肉50万余斤,销售金额价值人民币590余万元。

 

另查明,杨忠福在杨峰租赁的同一厂房大院内为他人看门。2011年7、8月份开始经常帮助杨峰给生猪注水;邢德云于2011年5月开始受雇于杨峰为其屠宰生猪,期间曾协助杨峰给生猪注水;张守龙于2011年12月20日前后受雇于杨峰,为其打零工,并协助给生猪注水;杨峰之子即杨新革于案发前一个月,帮助杨峰分割、运输装卸白条肉,协助给生猪注水。

 

2011年12月27日,即墨市公安局、即墨市食安办、即墨市商务局在杨峰租赁的厂房内,当场查扣白条肉等2 610公斤,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经对查获的生猪取样,并送青岛市菜篮子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含水量检测,水分含量均不合格。

 

被告人杨峰、杨忠福、杨新革、邢德云、张守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生猪注水并销售,以次充好,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危害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峰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忠福、杨新革、邢德云、张守龙作用较小,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墨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杨峰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杨忠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新革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邢德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守龙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济南弘瑞润丰商贸有限公司等销售地沟油案

 

2006年4月,刘家水出资50万元,以其妻张兆美为法定代表人,其子刘坤为员工,注册成立济南弘瑞润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粮油、食用植物油等项目。刘家水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刘坤负责运输。2008年11月以来,刘家水、刘坤明知济南市平阴县济南发达油脂工业公司使用食用垃圾为原料生产地沟油,仍从该公司大量购入地沟油掺入棉籽油中进行销售。至2011年4月,济南弘瑞润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掺假棉籽油给济阳玉珍粮油店、济阳顺达粮油店、济南芝麻开花食品有限公司、章丘市李秀梅粮油店、德州市禹城禹石街海洋粮油店等单位共计59.4吨,销售金额共计52.5万元。

 

被告单位济南弘瑞润丰商贸有限公司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被告人刘家水作为对该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坤作为对该被告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刘家水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刘坤负责运输并且听从其父亲刘家水的指派,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济南弘瑞润丰商贸有限公司犯罚金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家水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桑塔纳牌轿车1辆、福田油罐车1辆、解放货车1辆、送货材料本等物品1宗,予以没收;扣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一百六十元,予以没收。

 

案例三:被告人刘凤芝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02年前后,刘凤芝开始制售假药,并以其夫苑康斋的名义印制名片和开设邮政储蓄帐户,购买粉碎好的药面或消炎类、止咳类、止痛类以及激素类成品药,自行勾兑粉碎加工装成胶囊,贴上自制的标签或不贴标签,以所谓“苑氏祖传秘方”治疗“风湿”和“哮喘”为名予以销售。自2003年5月至2011年9月,刘凤芝先后销售给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吴庆金,辽宁省建平县隋国鹏、李春杰,江西省赣州市温宇荣、谢梅辉、黄九华等人假药,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465 652元。

 

被告人刘凤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以假充真的伪劣药品,其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较重,故应以本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凤芝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郓城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凤芝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案例四:王洪兴、李春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自2011年6月份至2011年11月7日,王洪兴伙同其妻李春国在自己家中加工卤制鸡爪、猪蹄,为使加工的卤制鸡爪、猪蹄美观丰满,二人用工业火碱将煮熟的鸡爪、猪蹄泡大,再用工业双氧水漂白,后二人将加工好的鸡爪、猪蹄运至平度市贸易城销售,每天加工、销售鸡爪、猪蹄约100公斤。2011年11月7日,平度市公安局在被告人家中查获鸡爪107公斤、碎鸡爪30公斤、冻猪蹄30公斤、生猪蹄30公斤、生猪皮19公斤、袋装生鸡爪260公斤、蓝色塑料桶一个(内有白色晶体颗粒22.99公斤)、工业用氢氧化钠包装袋一个、内装不明液体的黑色塑料桶一个。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家中查获的蓝色塑料桶内的白色晶体主要成分为氢氧化钠(NaOH)和少量CL、C元素;黑色塑料桶内液体检出双氧水成分。

 

被告人王洪兴、李春国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洪兴所起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李春国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平度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洪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李春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上述四案的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省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当前打击制售伪劣产品犯罪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来看,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受利益驱使,各类制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甚至顶风作案,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下一步全省法院将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综合运用多种刑罚手段,强化打击力度。在依法判处犯罪分子自由刑的同时,进一步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确保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能力,坚决不让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审判效果。随着市场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制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数量在今后一个时期有可能增加,全省法院将不断强化效率意识,加快办案节奏,缩短办案周期,确保案件审判效果,通过案件依法公开、及时审判,彰显人民法院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打击犯罪的决心与信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各级法院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制售伪劣产品犯罪活动的强大合力,确保有效打击犯罪;加强法制宣传,扩大办案的社会影响。将采取曝光典型案件、集中宣判等方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严厉打击制售伪劣产品犯罪的舆论氛围,动员、引导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关注打击制售伪劣产品犯罪;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社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制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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