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纳税人采取纳税欺诈手段逃税,符合逃税罪“数额+比例”定罪条件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刑法修正案实际上为偷税罪的初犯纳税人设置非犯罪的“活路”,补缴税款将成为“救赎通道”。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还应当注意一下内容:
①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只能适用于纳税人,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
②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类型应当是法定的必须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③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将意味着公安机关不会提前介入逃税犯罪案件的处理:
A.在查处逃税行为时,首先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先行作出处理追缴税款及滞纳金、进行行政处罚;而非先由公安机关对人采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B.税务机关是否有权作出移交或者不移交逃税刑事案件的决定,目前规定不明确。
④在税务机关先给予行政处罚上,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还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存在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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