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著作 > 刑事论文 >
 
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如何认定区分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4-11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集资诈骗罪都实施了欺骗他人的行为,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表现在:

 

(1)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主要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号,虚构公司、企业或假冒公司、企业实施的。

 

(2)主观方面不同。

 

两罪虽然在主观上均为故意,但其内容和目的有所不同。本罪有虚假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故意和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募集资金是由于筹建公司、企业或公司、企业本身的业务发展,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则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即行为人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3)侵犯的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是股东、债券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国家的证券市场管理制度;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券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是在公司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发行债券的领域内犯罪,即以虚假方法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办法来欺诈他人,发行股票、债券一般是通过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的;而集资诈骗罪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其行为人发行股票、债券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非法发行的。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集资诈骗罪中社会公众的核心在于多数性
下一篇: 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的不同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