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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立案标准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3-04-10    分享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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