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上一篇: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量刑标准 |
下一篇: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量刑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