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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立案标准
来源: 江苏辩护网     更新时间: 2013-04-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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