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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标准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3-04-10   

 

根据刑法第144条、150条规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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