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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八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 主犯被判死缓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田明霞 吴君     更新时间: 2013-04-09   

新华网2011年11月30日讯  近日,绵阳市中院一审审结陈某、昝某等8名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被告人陈某、昝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向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蒋某犯贩卖毒品罪,李某某犯运输毒品罪,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至有期徒刑7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罚金10000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1月至今年1月期间,昝某通过蒋某介绍,以每公斤28.5万元的价格从李某处购买冰毒,在江苏省南京市贩卖;李某通过向明琼与王某联系,在成都市的陈某处购买冰毒,后由李某、向某、李某某将冰毒从绵阳市运输到南京市,直接或通过蒋某转交给昝某。其中,陈某贩卖冰毒4038克、麻古39克、海洛因0.3克,昝某贩卖冰毒3980克。

 

去年12月至今年1月期间,王某在我市涪城区某小区与人合伙开设的游戏室里,以冰毒240元/克、麻古40元/颗的价格买回毒品交给杨某某,经由游戏室服务员向游戏室客人免费提供,共计提供冰毒3克、麻古3至4颗,两被告人再从游戏室营业款中以冰毒300元/克、麻古50元/颗扣除毒资,变相贩卖毒品。案发后,办案人员从王某、杨某某卧室当场查获冰毒35.6克、海洛因4.7克、麻古16克。

 

今年1月4日,在我市涪城区某小区被告人王某家中,办案人员查获仿64式手枪一支、子弹3发,经鉴定仿64式手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子弹系“64”式7.62mm手枪普通弹。

 

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本案一审宣判后,除被告人李某、昝某外,其余6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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