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2011年6月27日讯 (首席记者 吴倩 通讯员 刘改华) 昨日,因涉嫌贩卖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峰、白宗娇、马兆坤等5人二审被省法院分别判了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同时还分别并处罚金共计110万元。
自2008年夏季至2009年3月4日,被告人陈峰先后通过被告人康顺民、白宗娇多次购买毒品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共计8282片、海洛因58.96克用于贩卖,其中康顺民共计向陈峰贩卖、运输盐酸二氢埃托啡片5100片、海洛因58.96克;白宗娇共计向陈峰贩卖、运输盐酸二氢埃托啡片3182片。被告人马兆坤明知康顺民贩卖毒品,为获取高价车费,为康顺民运输毒品,共计运输盐酸二氢埃托啡片4900片、海洛因58.96克;被告人王文贵明知陈峰贩卖毒品,仍伙同陈峰运输盐酸二氢埃托啡片1082片、海洛因58.96克。
据了解,5名被告人当中,其中2人都有前科。今年42岁的陈峰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44岁的康顺民曾在2003年4月28日因犯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认定被告人康顺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认定被告人白宗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认定被告人马兆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认定被告人王文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作案工具晋JDD565桑塔纳轿车、豫JJP666比亚迪轿车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4名被告人上诉省法院。马兆坤称不知道康顺民是贩卖毒品的,自己只是为了挣出租车费,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且原判认定其参与的次数有误。经查,根据马兆坤、康顺民的供述,康顺民开始租车时,马兆坤不知康顺民贩卖毒品,当马兆坤发现康顺民贩卖毒品后,曾暗示康顺民给其加价,此后每次租车费均高出正常租金,足以认定马兆坤是明知康顺民贩卖毒品而为康顺民运输;关于运输的次数,虽马兆坤只供认4次,但康顺民对原判认定的次数均有供述,且有公安机关调取的马兆坤的手机漫游山西的通话清单及陈峰的供述在案佐证。
省法院认为,上诉人陈峰、白宗娇,原审被告人康顺民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上诉人马兆坤、原审被告人王文贵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亦应依法惩处。康顺民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王文贵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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