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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串通投标罪
来源: 青岛财经日报      更新时间: 2013-04-09   

【典型案例】

 

李某和赵某从事装修行业多年,发现招投标有“窍门”,于是合谋串通投标。2011年7月到9月间,两人通过疏通关系,分别借用了三家装修公司对某大厦的装饰装修进行了投标,且各自借用的公司均入围。此后,李某和赵某分工合作,约定成功后平分所得利益。通过围标,两人故意让资质较差的公司高报价,用李某借用的资质最好的公司以1732万的低报价中标。如此既无资质也无资金的李某获得了大厦装饰装修的大工程。

 

同年11月,李某和赵某串通投标一事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2年5月,法院以串通投标罪一审判处李某、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律师点评】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严重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且串通投标行为本身只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构成,在刑法中属于必要共同犯罪,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负的刑事责任要依具体情况而确定。

 

本案中,李某和赵某通过预谋,在招投标过程中私下串通报价,故意让计划中的投标人中标,属于明显的串通投标行为。二人的串标行为,使得招标人无法在公平良好的招标环境中选择最优投标人,也使其他投标人丧失了公平竞争的机会,侵害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据前述规定,本案中李某、赵某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适当。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易一方将招投标作为交易前置程序的情形越来越普遍,而串通招投标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还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必须严防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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