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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30余公斤毒品 两名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
来源: 东方网-文汇报     作者: 潘静波 刘力源     更新时间: 2013-04-09    分享到

东方网2013年4月3日消息:近日,上海一中院就被告人梁某、史某多次利用跨省物流方式交付毒品、最终涉案毒品达30余公斤的特大毒品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梁某、史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等物均予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间,梁某两次将共计30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即冰毒)通过长途客车从深圳托运来沪,史某收货后予以贩卖。

 

同年5月5日,梁某通过长途客车将装有毒品的一个木箱和一个纸箱从深圳托运来沪,在上海枫泾道口被警方截获,并在木箱、纸箱内分别查获白色晶体9包、5包。经鉴定,9包白色晶体净重7977.9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79%;5包白色晶体净重4999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为65.04%。5月11日,梁某又通过物流公司将装有毒品的一个纸箱从深圳托运来沪。同日上午,史某在上海金桥路取货途中被警方抓获,后民警押解史某至物流公司领取到纸箱包裹一件,当场查获10包白色晶体。经鉴定,10包白色晶体净重9988.8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57%。

 

5月12日,梁某在深圳暂住地被警方抓获,并在该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006.67克(经鉴定含量为74.01%)、毒品氯胺酮11.2克。同日,警方在上海史某的暂住地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53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史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中,被告人史某还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依照《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即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在本案中,梁某、史某涉案的毒品数量均属巨大,依法均应严惩。梁某、史某的罪行均属极其严重且均无立功情节。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梁某、史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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