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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虚假出资罪的首要前提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4-09    分享到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是构成虚假出资罪的首要前提。《公司法》中的相应规定如下:

 

(1) 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2) 需要评估的出资:除了货币出资以外的其他出资方式,均必须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3) 出资限制: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没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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