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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