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院认定其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兰州晨报2012年6月14日讯(记者郭玉红) 6月13日,省国土厅原副厅长张国华被控收受428万余元贿赂,另有973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对张国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扣押在案的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其已经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包括人民币428万余元、2万元美元,以及折合人民币973万余元不明财产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听判后,张国华淡然表示将与律师商量后决定是否上诉,旁听席上随即传出其妹妹的嚎啕痛哭声,张国华略微停顿后面无表情地缓步走向羁押室。
针对收受30起共计400余万元受贿款罪行的指控,张国华提出约200余万元都不能算作受贿款。对其所提在职权范围内为分管单位及个人提供帮助后收取相关人员所送财物的行为不能被认为受贿的辩解意见,法院审理认为,其身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天水市副市长,在履行了工作职责后,明知对方送钱是为了表示感谢,却仍予以收受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此外,张国华一再强调曾向“贫贱之交”出借30万元后其双倍返还60万元,老乡张某酒盒藏款80万相送,其交代妻子刘某数次拒贿退款不成,只得以借款名义留下50万元用以购房的行为均属私人借贷行为,法院根据两名“借款人”一致反映为“感谢费”的证词,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另有张国华对指控其帮他人解决工作而收钱,认为均不在自己分管的职责范围内,故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辩解,法院认为其任职副市长、副厅长,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的行为,仍然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张国华还对诸多“收了钱却没办成事的”指控以没有谋取利益自辩,法院认为其明知行贿人的请托事项,仍予以收受的行为同样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为张国华进行辩护的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李勇主任律师、张晓峰律师,对其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均系其主动交代,提出当认定为自首的辩解意见,法院根据办案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认为其在供述最高检和省检察院已经掌握的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时,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同类犯罪事实的情况,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据此,法院对兰州市检察院的指控全部予以认定。
张国华还对指控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高达973万余元认为金额有误,其在庭审时自辩为父举办寿宴16次、丧典祭日共3次共收礼金374万元,另有其妻刘某因炒股投资曾从他人处借款200万元。但因其提供不了相关证据支持这些辩解,法院以无法核实为由也未予以采纳。
另外,鉴于张国华能坦白交代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退清全部赃款、赃物,法院依法酌情对其从轻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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