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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借公司50万作离婚补偿 法院判其无罪
指控的挪用资金及擅自发行股票罪不成立
来源: 网易     作者: 栾黎 马天帅     更新时间: 2013-03-31    分享到

      大洋网-广州日报2004年2月9日报道 宏威老总涉嫌挪用资金及擅自发行股票罪一案,经省高院再审后认定罪名不成立。


 

四川宏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薛永宏涉嫌挪用资金及擅自发行股票罪一案,曾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影响。记者昨日获悉,省高院再审此案后认定,宏威公司是一个家族式管理的私营公司,薛永宏借公司50万元用于离婚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于近日宣告薛永宏无罪。

 

两大罪名指向私企老总

 

今年40岁的薛永宏原系宏威公司总经理,2000年7月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逮捕。一审开庭时,检方指控称,1998年8月,薛与妻子吴某离婚时,从公司借款50万元用于给吴作离婚补偿,借款前未召开董事会,且该款3个月内未归还,其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检方还指控该公司从1997年9月起,擅自以“内部职工股”的名义,以每股2.8元至4.5元不等的价格向公司外自然人发行股票达118万股以上,募集资金达400万元以上,薛是公司发行股票直接责任人,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自己的钱自己用也违法?

 

由于宏威公司是一个家族式管理的私营公司,因此薛永宏向公司借款50万元到底构不构成挪用罪成了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该案审理时,薛永宏的父亲及另两名公司董事均出庭作证,证实公司同意借钱给薛。

 

鉴于宏威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私营企业,除一名董事外,其余4名均系家族成员),且3名董事到庭证实,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薛的借款行为是借用而非挪用。但薛的“擅自发行股票罪”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判后,薛永宏不服提起上诉,检方也以法院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

 

检方抗诉理由主要为:法院对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正确,但未并处罚金;一审法院认定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要依据为3名董事的证词,但这3名董事均系薛的亲戚,与薛有利害关系,证词不应采信。

 

薛永宏则在上诉中称,自己多次在不同场合表示想给吴一笔钱了断婚姻,家人均表示同意。况且这笔借款也列在公司“其他应收款”上,因此他并非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

 

二审认定是“挪用”

 

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薛的父亲(宏威公司董事)曾在公安机关作证时称自己不清楚“借钱的事”,但在一审作证时,却作了相反陈述,加之3名出庭作证的董事均系薛亲戚,其证词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因此法庭对3人的证据不予采信。法庭同时查明,公司同意薛借款的《股东会纪要》上,薛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因此,不能证明薛借款是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薛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二审法院遂以挪用资金罪、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省高院提审后宣告无罪

 

此案二审宣判后,薛永宏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省高院于去年9月5日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法院再审后认为,宏威公司是一个家族式管理的私营公司,5名董事中有4名系家族成员。而薛永宏在公司财务上借款50万元用于离婚的事经过3名董事讨论并同意,按《公司法》规定应视为“经董事会研究决定”,该款的性质应系借款,而非挪用,因此,薛永宏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宏威公司擅自发行股票一事,省高院认为,宏威集团转让的118万股属一种转让行为,其行为虽然违反了相关文件的规定,但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因此薛永宏犯擅自发行股票罪的证据不足。

 

据此,省高院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宣告薛永宏无罪。昨日下午,薛永宏接受采访时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认为是维护了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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