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30日消息 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羁押一年的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石光强,经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日前被判无罪。
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石光强在担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3年8月4日,挪用本单位资金3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入股,8月8日即将挪用款项归还,8月14日就该300万元应付的利息向圣奥公司出具了欠条。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石光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应依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石光强意在山东信发华信铝业有限公司投资入股,于2003年7月31日向菏泽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众鑫房地产公司于当日将300万元转入石光强银行个人账户。但由于银行方面的原因,石光强未能取出该款。为不误投资入股机会,8月4日,石光强与公司副总经理侯金祥、陈中丽(主管财务)及董事会秘书郭长玉商议,提出自己急需用款,用几天就归还,并由自己承担相关费用,侯金祥等人均表示同意。陈中丽安排圣奥公司财务人员许谦以圣奥公司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从中国银行曹县支行贷款300万元交付石光强,被其用于信发华信铝业公司投资入股。8月8日,石光强将300万元归还圣奥公司,8月14日即将该笔贷款应付银行利息向圣奥公司出具了借据。
法院认为,石光强的行为虽违反了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但不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动用本单位资金,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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