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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不成立 龚家龙再审获判无罪
来源: 北晚新视觉网     作者: 安然     更新时间: 2013-03-31   

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2011年12月6日报道  2011年9月20日,新华社的一则报道让人不禁感慨世事无常:湖北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龚明(化名)案提起再审,并作出无罪判决。3年前,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龚明犯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这份迟到的再审无罪判决也验证了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当年的判断——龚明无罪。尽管由于种种因素,在3年前的法庭上,许兰亭、张叶飞两名律师仅仅为他们的当事人讨回了部分公道。“这份判决无法补偿龚明当年的牢狱之灾和由此带来的人生巨大波折,但它毕竟代表着法院纠正错案的实际行动,由此也能看出中国法治建设仍然在一步步向前。”许兰亭说。

 

从人生巅峰跌入深谷

 

遥想当年,龚明也曾经是叱咤一方的风云人物。拥有两家上市公司及造纸、造船等多项资产,被众多媒体视作民营石油业者代言人。他拥有的地发集团企业是湖北最大企业之一,在资本市场中,他通过上市融资、兼并、收购、联合,拥有128座加油站和3座万吨级加油站,此外,他还涉足成品油、石油液化气经营、食用油脂加工、日化、造纸、金融证券等领域,最辉煌时身价高达63亿元。正是这样一位成功人士,突然在自己人生巅峰时刻遭遇了一年多的牢狱之灾。他的人生轨迹也就此发生突变。

 

2006年12月21日下午,龚明在公司上市10周年的庆典现场被湖北警方带走,实施“监视居住”。这宗“12.21”专案当时被盛传涉及五宗犯罪嫌疑,涉案金额高达31亿元。在雷厉风行的办案流程的推动下,2007年2月,龚明被警方刑事拘留,随即被迅速批捕。

 

经过长时间调查取证,检察院在法庭上对龚明指控了2项罪名:挪用资金及虚假的中报、年报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而他的妹妹陈某(随母姓)被指控职务侵占罪。

 

检方指控,龚明与他的妹妹挪用资金5笔共计595.302万元,其中2001年7月,龚明指使财务人员挪用公款241.702万元,用于购买某保险公司“世纪理财投资连接保险”,而公款买的保险,受益人却是他的女儿;2003年11月,又将公款200万元转到个人账户,其中150万元作为龚的女儿出国留学的资金证明。

 

检方还指控龚明在原天宝科技亏损的情况下,为骗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取增发配股资格,指使下属将亏损做成盈利。天宝科技采取虚列销售收入、虚增营业利润的手段,制作公司虚假的中报、年报,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公布。经查证,2001年到2003年,天宝科技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84亿元,虚增支出4.71亿元,虚增主营业务利润1.13亿元。中国证监会披露该公司财务报告含有虚假信息后,股价暴跌,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仅柳某等8名股东就损失375万元。

 

律师分析:企业三次“戴红帽”让人眼花缭乱

 

案发后,龚明的家人找到许兰亭、张叶飞两名律师担任龚明的辩护人。在详细研究了所有证据之后,两名律师惊讶地发现,如果严格从法律角度来判断,检察机关所强调的“龚明未经集体研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资金罪”等罪名实际上并无可靠证据支持。

 

“这其实是中国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普遍现象:戴‘红帽子’,后来又摘帽子。这一戴一摘,或者几戴几摘的过程中,各个利益团体之间在股权、利益分配等问题上出现了越来越大、难以调和的矛盾。”许兰亭认为,对于龚明的企业到底应该如何定位,才是本案中最关键的问题。

 

许律师说,在特定的有中国特色的历史条件之下,处于草创期的中国民营企业中,有许许多多都曾经为了解决各种经营上、生存上的难题,将民营资本改头换面,戴上一顶“全民所有制、国有资本”的红帽子,以此来换得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在龚明18年的创业史中,他曾经三次给自己的集团戴上了红帽子。而在这18年中,地方政府并未向企业投入过资本,并且从两次改制中取得上亿元改制收益,更重要的则是甩掉了10亿元以上的国企债务。

 

在普通公众看来,龚明屡次在头上将这顶红帽子摘了又戴,戴了又摘,实在让人眼花缭乱。但对于当地地方政府而言,这个过程其实清晰可见。就在事发当年的2006年1月12日,湖北某市市长曾在一份发往外国投资公司的正式文件上签字确认,龚明所有的企业集团“属于民营企业”。

 

法律判断: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许兰亭说,公诉机关对龚明犯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根据龚明的陈述和政府有关法律文件的确认,在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发生期间,地发集团并非国有企业,龚明是该地发集团的所有人,地发集团目前的股东结构状况均是龚明通过委托其下属单位信托持股的方式才形成的,地发集团其实际股东仅是龚明本人。因此,起诉书所指控的挪用资金行为均理解为是股东在处分自己的财产。

 

检方起诉的罪名中一项重要罪名是挪用资金。

 

许兰亭律师查阅了案卷中所有涉及的相关内容后发现,检方所称的事实的确存在!龚明当时确曾使用集团所属贸易公司的资金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投资理财险种,而且其受益人是自己的女儿。然而另一个细节却被检方忽略:龚明当初购买的理财保险是具备投资理财性质的,而当初进行这一项投资理财保险的目的,竟然是为了建立一个基金会,为企业职工发生病故等意外提供援助,并资助职工子女读书之用。只是由于保险公司考虑到给付手续的问题,才建议以龚明女儿作为身故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龚明才同意了保险公司的意见。由此可见,虽然龚明之女名义上作为保险的受益人,但这却并非龚的本意。这份价值数百万的保险实质是以人身保险作为载体,进行的一种单位投资理财行为。

 

更重要的一个事实是,购买保险之后,保单一直存放在公司人事部长手中。这一点也恰恰可以证明,资金的去向实际是单位投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根据地发集团的书面说明,作为公司高管,龚明的下级也拥有300万元资金自由调配权,而身为董事长的龚明自然也应当拥有相应的资金调配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在240万元范围内动用资金购买保险,无论该资金是属于生产流动资金还是董事长基金,龚明均可自主决定,无需集体研究决定和审批。

 

“仔细查阅了涉及到的所有证据,我发现,龚明做这项投资,初衷应该是为了成立基金会,为集团内职工及其家人当中想读书而家境又贫寒者提供资金,根据一系列证据显示,他动用的这笔资金是属于可由他自行调配的董事长基金,而且也是在他有权独立调配的范围内。最后,全部保单均在单位人事部门保管,则在此情况下,我认为,检察机关将购买保险的行为判定为是为了个人目的而挪用资金并不妥当,依据法律,这不应认定是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龚明未经集体研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资金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龚明动用董事长基金购买以人身保险为载体的投资理财保险,其目的是为了成立基金,为职工子女读书和职工病故等意外提供援助。尽管保单上载明身故受益人为其女儿,但其女儿明确表示不要父亲的财产,且保单由人事部门保管。龚明动用的资金属于董事长基金,龚明决定为个人购买保险,符合公司为员工办理补充保险的文件规定。董事会已授权董事长自主支配董事长基金,无需集体研究。因此,龚明动用董事长基金240万元购买保险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明动用董事长基金购买某理财投资链接保险,符合享受补充保险的文件规定,且得到了董事会的授权,其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辩护人的这一辩护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单位犯罪岂能由个人承担全责

 

与挪用几百万公款的指控相比,社会公众更关心的无疑是涉及股市交易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股民柳某作证说,他2002年12月买入天宝科技股票,平均价5.98元/股。2006年4月,中国证监会披露天宝科技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后,股票大跌,卖出价1.82元/股,使他亏损70余万元。

 

在虚假信息泛滥、内幕交易频繁、庄家兴风作浪、小散喊冤无门的中国股市,这样的证词足以唤起无数有着相同遭遇者的共同愤慨!

 

“信息造假固然确属犯罪,但就这个案子来说,里面的内容实在太丰富了。龚明作为这家上市公司的一般董事,他有权力指使上上下下各级人员进行造假行为吗?”许兰亭说。给股民造成的损失发生在2006年4月以后。而在此前的2004年10月,该公司已经被湖北某市市政府接管,并由政府派入了董事会负责人,龚明当时就已经被“踢”出了董事会。但在这一年,该公司继续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次年就已经全面停止生产。在这种情况下股民发生的损失,由龚明个人来承担责任,显失公平。

 

“法律讲究的是证据的有效性。而从法庭所掌握的各种证据上看,并没有一条能直接证明龚明直接指使他人做假帐,需要对假账事件承担责任的,应该是该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和上级单位直接主管等人。即便龚明对公司盈利有过指示,但要求企业达到盈利状况并非就是指使造假,否则任何一个领导也不敢再布置利润工作目标。”许兰亭说。

 

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公司管理上的混乱程度。作为一家上市企业,出现了做假账行为,依法应当由直接指使作假账的历任董事长负法律责任。许律师认为,龚明所涉及的这项罪名应当是单位犯罪,而从单位犯罪的角度看,在不能确定单位有罪的情况下又如何能认定龚个人应当承担责任?

 

这样的辩护意见当时并未被法庭完全采纳。在判决书上,法官认为,龚明作为天宝科技的控股公司董事长,为了获取融资配额资格,指使他人制作虚假财务报告,误导广大股民。而他不只是天宝科技的一名普通董事,大量证据证实他对天宝科技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龚明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给股民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龚明的行为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但是,鉴于给广大股民造成重大损失,是多因一果,可对他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但是,在今年8月30日重审后的裁决书上,则又是另外一番表述:“原审判决认定龚明指使他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所采信的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原审认定龚明指使他人制作虚假财务报告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犯罪不能成立。”

 

至此,时隔三年之后,龚明终于恢复无罪之身,本案终于尘埃落地。

 

产权不明晰引发了纠纷

 

龚明一案在宣判之初曾经引发了轩然大波。有常年关注此案的法律专家曾表示,民营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已经引发了大量纠纷。今后,这类问题可能还会在中国经济领域中长期存在。“龚明创业之初,企业挂靠在国有企业名下,后来成了了企业集团,也仅仅是更了名,并未将产权界定清楚。这样就导致它的子公司产权也不清哳。企业无法按照市场规律运营,最终通过法律风险形式全面引爆整个集团的崩溃。”

 

许兰亭律师说,刑事案件事关公民的自由、生命、财产、荣誉等,因此,定罪的证明标准是最高的,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既需要行为人的行为在实体上构成犯罪,也需要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在程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在程序正义日渐凸显的当今中国社会,程序公正将会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案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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