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从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等到现在的贪污罪
据《法制日报》2012年4月17日报道 记者近日从相关方面获悉,河南省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王自涛因犯贪污罪,被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场从2010年年初开始,经历了两次重审的马拉松式审判,暂告一段落。王自涛所涉的罪名也从最初的贪污、受贿、单位受贿、非法持有弹药到现在的仅贪污罪一宗。
被控非法持有弹药罪等四罪
王自涛,系河南省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2008年6月1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法持有弹药罪,王自涛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除了贪污受贿罪名外,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还有一项颇为引人注目的罪名———非法持有弹药罪。据了解,滑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被告人王自涛家中发现其非法私自藏匿77式手枪子弹71发、54式手枪子弹20发、步枪子弹29发、教练弹200发、空炮弹21发。
两次发回重审四宗罪变一宗
在龙安区检察院第一次提起公诉后,2010年9月30日,龙安区法院经审理,判处王自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宣判后,王自涛以无罪为由提出上诉。而公诉机关认为法院认定不构成受贿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错误,贪污罪和单位受贿罪量刑轻为由,提出抗诉。
2010年11月26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当年5月3日,龙安区法院经审理后,将王自涛的刑期从10年改为7年,其余不变。这样的结果,王自涛均不认同,再次提出上诉。
2011年9月16日,安阳市中院第二次裁定发回重审。近日,龙安区法院第三次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王自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及非法持有弹药罪均未获得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自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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