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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是“免罪符”
来源: 新华网-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 2013-03-29    分享到

(检察日报北京2009年10月20日电 吴晓杰 )

 

不是“免罪符”而是“反腐利刃”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新罪名一经公布,便引发一片叫好声。但也有人提出“新罪名或成免罪符”的担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能带来新的法律漏洞,一些贪官可能会利用一些“特定关系人”来经手受贿,以确保自身安全。

 

对于这样的观点,石磊认为是“无稽之谈”。他解释说,这一新罪名扩大了受贿犯罪主体的范围,将反腐法律触角伸到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在实践中,最重要的是要查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是否存在通谋。如果有,则认定为受贿罪共同犯罪;如果没有,则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不能因为查不出有通谋证据,就认为是放过贪官。与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前,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却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相比,反腐这张网已经大大收紧了。”石磊认为,这一新罪名实际上是在对权力进行更全面约束,让权力在更为规范的轨道上运行。

 

许多专家同样认为,这一新罪名使反腐败法网更加严密,有利于堵塞腐败漏洞,对于腐败人员的定罪量刑将更加清晰、易于操作,对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有着重要意义。

 

实践,更须检察机关发力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确定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了,在实践中对‘关系密切人’的定性和取证的难度可能会相应增加。”石磊坦言,适用新罪名的最大困难在于证据,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要进一步增强获取证据的能力,正确地认识证据,大胆地运用证据。

 

而对于“关系密切人”等的界定,石磊则指出,对这类犯罪的查处,检察机关几乎没有前例可循,只有通过实践办案,不断探索,逐渐总结规律。检察机关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案件进行查处,法院对此类案件依法作出判决,通过实例统一司法工作者对于这一新罪名的认识,为今后如何适用这一新罪名提供借鉴和指导。

 

据记者了解,关于“关系密切人”、“数额较大”、“较重情节”以及“近亲属”的范围等界定,相关部门正在组织研究,将根据司法实践,总结规律,适时出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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