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2012年12月4日讯 (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蒋煌 黄安) 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经查明,姚某利用其担任上饶县某村党支部副书记时与镇政府、土管部门形成的密切关系,在为本村一些村民办理违章建房报批、收费过程中,以土地占用管理费之名收受贿赂款,为请托人谋利。两年间,姚某共收取10户村民的8.9万余元,主要用于吃请和自己挥霍开支。案发后,姚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清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利用其任上饶县某村党支部副书记时与镇政府、土管部门形成的密切关系,收受村民贿赂款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姚某具有自首情节并退清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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