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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一安监站站长为矿长搭桥犯介绍贿赂罪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 刘伟良 王蓉蓉 汪明     更新时间: 2013-03-28   

中国法院网攸县频道2009年12月8人报道  为他人的煤矿扩界一事,身为镇安监站长的被告人罗某主动牵线,向该煤矿股东宁某介绍了原县国土局长周某、煤炭局长毛某和安监局长周某某(均已判刑),随后宁某分别给三位官员送去了煤矿干股。近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介绍贿赂罪判处被告人罗某免予刑事处罚。

 

2006年8月,攸县某煤矿为扩界等事需要与镇政府、国土局、煤炭局、安监局等部门协调。在被告人罗某介绍下,该煤矿股东宁某认识了县国土局局长、煤炭局局长、安监局局长,然后分别送给三位局长各10万元干股(股权未实际转让)。三位局长收受干股后,为煤矿扩界之事大开绿灯。此后,三位局长因煤矿干股共得到37000元的分红。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由于涉案煤矿干股的股权未实际转让,受贿数额为其干股的分红数额,因此被告人罗某介绍贿赂的数额亦应以分红数额认定。故法院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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