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2011年4月6日讯 近日,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介绍贿赂一案做出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于刑事处罚。这是该院宣判的第一例介绍贿赂罪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初,浙江人王某等人在德州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德州某小区的商品房。其间,经其老乡被告人李某介绍,认识了时任德州的党政领导人赵某某。王某等人在开发以上商品房建设项目时,意在德州投资另一项目,故多次通过被告人李某联系该党政领导人赵某某请求帮助。
2006年3-5月间,赵某某为给其女儿结婚用,通过被告人李某向开发商王某等人提出,想便宜购买王某等人开发的一处面积16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被告人李某向开发商王某等人提出后,王某等人商议决定将该处价值40多万元的房产以30万元的价格,外加1个价值5万元的车位,共计35万元,卖给赵某某。被告人李某转告赵某某后,赵某某同意,分两次以其女儿的名义交付房款共计30万元。2007年1月份,在赵某某实付总房款30万元的情况下,王某指使其房地产公司与赵某某的女儿签订该商品房及车位1个的购房合同,并注明总房款35万元已付清,并于2007年4月,将该房产及车位交付赵某某。经鉴定,该房地产公司与赵某某的女儿签订购房合同时,该房产价值人民币430 480元,车位1个价值人民币5万元。
德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不大,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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