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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行贿犯罪信息一经录入不得删改
来源: 搜狐     更新时间: 2013-03-28   

201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印发实施。《法制日报》刊发相关解读称,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录入后不得修改删除。

 

该报道称,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人民检察院依一定规则和标准,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录入、存储建立了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人民检察院应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文书收集、录入信息,以保证录入信息的客观与真实。

 

“全国联网后,各地人民检察院均可在本地对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进行查询,不必一律按级别进行查询受理管辖分工。”这名负责人表示,根据工作规定,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查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可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查询。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之外的单位查询其他单位、个人的,可以到单位住所地检察院查询。公司、企业查询本公司、企业的,可以选择到住所地和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查询。个人查询本人的,到本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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