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2013年1月10日讯 赵春华、记者朱超报道:1月10日,大江网记者获悉,近日,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行贿罪依法对被告人袁某提起公诉,袁某在业务往来中,为谋取更大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药品回扣。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9年4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担任江西博利医药有限公司和江西永昌医药有限公司驻吉安地区的医药代表,主要销售护肝类药品。为拓展业务和提高销售量,袁某按每盒药品回扣3元的标准,先后送给吉安市疾控中心主任王某药品回扣款2万元、安福县疾控中心结防科科长朱某药品回扣款46662元、吉安县疾控中心结防科科长曾某药品回扣款422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在销售药品业务中,为谋取更大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药品回扣款,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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