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
新京报2008-02-09 北京仁和医院采购部原主任张世玉因卷入“远东德尔案”被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起诉,但其本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主体,房山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其无罪。
检察机关指控,张世玉担任北京市仁和医院采购部主任期间,在为本单位采购医疗设备过程中,于2005年2月至12月,先后3次收受北京远东德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贿赂,共计13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张世玉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提出了相反的观点,指出“张世玉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说法错误。仁和医院原是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医院,2000年12月28日完成改制,转变成以职工个人出资为主的集体所有制医院。
辩护人认为,仁和医院改制后是一家股份制的事业单位,张世玉作为股东之一被任命为采购部主任,并非中建一局委派到医院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张世玉不是国企工作人员。
虽然,2006年6月29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延伸至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张世玉的行为发生在2005年,该修正案对在其颁布实施以前所发生的行为没有追溯力。
辩护人认为,张世玉既不具备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又不构成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建议法院应依法宣告张无罪。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张世玉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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