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常见问题 >
 
假冒他人名义投标的人是否成立串通投标罪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26   

这种从头到尾自己没有投标资质,伪造资质证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冒他人名义进入到投标活动当中,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是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还是以串通投标罪论处?这里存在争议。从表面上看,既符合合同诈骗罪,也符合串通投标罪。但这里有一个实质意义的分界线,就要看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合同诈骗罪系出于非法占有目的,骗取他人财物。而假冒他人名义,虚构事实,倘若只是为了顺利进入投标程序,进行投标,直接目的并不在于占有财物,而是为了中标,得到项目。另外,从法益侵害这一立场来看,更重要的是侵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这里应认定为串通投标罪为宜。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如何理解串通投标罪中的“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
下一篇: 招投标人的代理机构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的主体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