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从头到尾自己没有投标资质,伪造资质证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冒他人名义进入到投标活动当中,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是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还是以串通投标罪论处?这里存在争议。从表面上看,既符合合同诈骗罪,也符合串通投标罪。但这里有一个实质意义的分界线,就要看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合同诈骗罪系出于非法占有目的,骗取他人财物。而假冒他人名义,虚构事实,倘若只是为了顺利进入投标程序,进行投标,直接目的并不在于占有财物,而是为了中标,得到项目。另外,从法益侵害这一立场来看,更重要的是侵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这里应认定为串通投标罪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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