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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中何谓“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行为”?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26   

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

 

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者向招标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价格。

 

标价一般来说应当以招际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为计算的基础,并考虑中标率、投标企业的未来、竞争人数、竞争者投标条件等因素,在投际总额预算中加入适当百分比的利润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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