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常见问题 >
 
虚假出资罪立案标准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3-03-26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虚假出资罪中有关虚假出资行为的分析
下一篇: 出资不足额的行为可否构成虚假出资罪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