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表现为以下几个具体特征:
第一,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表现为非法使用他人的专利号或者伪造、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有关专利文件。这个特征使之与非法实施他人专利行为相区别。前者行为针对他人的专利号、专利证书、有关专利文件,而后者行为针对专利权人的技术方案、新设计。
第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表现为非法使用他人的有效专利号或者伪造、变造他人的有效专利证书、有关专利文件。这个特征使之与冒充专利行为相区别。前者行为针对客观存在的他人的有效专利号、专利证书、有关专利文件;而后者使用的专利号或者伪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根本不存在,或者专利号、专利证书、专利文件等的效力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布无效。
第三,“假冒产品 ”与专利产品可以表现为交叉关系。所谓假冒产品,是指侵权人制造、销售的,或者准备销售的,而标注他人专利号或者在合同中附署他人专利号,或者出示伪造、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有关专利文件为其产品做出专利标志的产品。假冒产品可以不体现专利技术,但是也可以基本体现了专利技术。
易言之,该假冒产品可以同时是专利产品,也可以仅仅是假冒产品而不表现为专利产品。在经济生活中,有人假冒他人专利,但并未实施他人专利;而有人不仅假冒了他人专利,而且非法实施了他人的专利。对此是否应该加以区别处理,理论上存在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将假冒他人专利限于没有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纯粹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即强调假冒他人专利但不实施他人专利。如果行为人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与他人的专利产品相同,使用的方法和他人的专利方法相同,则不应属于假冒他人的专利的行为,而属于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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