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传销投资款返还问题而形成的欠据实质上反映了双方之间非法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欠据的形成不具备合法的基础,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传销是应当依法取缔的违法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行为人参加非法传销组织,违反法律的规定,因传销而形成的欠据,不具有合法的基础,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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