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作为一个新增的条款被列入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将传销犯罪“塞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尴尬局面。但是,由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造成了司法实践认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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