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男子使用虚假身份办理信用卡 套现消费成罪犯
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来源: 新民网-三明日报     作者: 廖应琼 陈昌松     更新时间: 2013-03-24   

案情:

 

2008年7月29日,被告人胡某、黄某二人未经被害人陈某同意,使用被害人陈某的身份证,以被害人的名义填写了三份工商银行信用卡申领表,并办理了一张以陈某名义开户的工商银行存折。2008年8月26日,被告人胡某、黄某一起到中国工商银行领取三张以被害人身份证办理的信用额度为500元的信用卡。后二人一起到沙县某美容美发养生馆,将三张信用卡刷卡套现1500元,被告人胡某分得1000元,被告人黄某分得500元。截至2011年1月4日,造成以陈某名义办理的三张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累计欠款本息合计5354.63元。

 

审理:

 

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黄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胡某、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人到案后全数偿还三张信用卡所透支的款息,可酌情从轻处罚。2012年3月,沙县法院以被告人胡某、黄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评析:

本案中,二被告人是典型的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并使用的犯罪行为。作案时,胡某仅18岁,黄某仅20岁,二人均是刚出社会,挣钱不多,经常入不敷出,无钱消费,故想出了这个自认为瞒天过海的办法。二人在骗得被害人陈某的身份证后即向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并使用。案发后,二被告人后悔不已,她们不仅换来了刑罚,还为此付出了更多的代价。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4男子冒领29张信用卡 恶意消费27万被判刑分别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下一篇: 买身份证办信用卡被当成网逃抓获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刑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