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情:
2008年7月29日,被告人胡某、黄某二人未经被害人陈某同意,使用被害人陈某的身份证,以被害人的名义填写了三份工商银行信用卡申领表,并办理了一张以陈某名义开户的工商银行存折。2008年8月26日,被告人胡某、黄某一起到中国工商银行领取三张以被害人身份证办理的信用额度为500元的信用卡。后二人一起到沙县某美容美发养生馆,将三张信用卡刷卡套现1500元,被告人胡某分得1000元,被告人黄某分得500元。截至2011年1月4日,造成以陈某名义办理的三张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累计欠款本息合计5354.63元。
审理:
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黄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胡某、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人到案后全数偿还三张信用卡所透支的款息,可酌情从轻处罚。2012年3月,沙县法院以被告人胡某、黄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评析:
本案中,二被告人是典型的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并使用的犯罪行为。作案时,胡某仅18岁,黄某仅20岁,二人均是刚出社会,挣钱不多,经常入不敷出,无钱消费,故想出了这个自认为瞒天过海的办法。二人在骗得被害人陈某的身份证后即向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并使用。案发后,二被告人后悔不已,她们不仅换来了刑罚,还为此付出了更多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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