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一般的受贿行为与受贿犯罪的界限划分。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数额与情节相比,数额起主导使用,情节则起辅助作用。犯罪情节在受贿罪的构成中,只有在受贿数额不足5000元的情况下,才起决定使用。对此,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构成受贿罪的数额是否有最低的限制。为便于司法实践统一操作,应设定一个最低数额标准。从立法原意出发,笔者认为这个数额应该为4000元。一般情况下,受贿4000元以上,即可以按犯罪处理;但如果有的案件情节特别严重,也可以考虑数额不到4000元的,按犯罪处理。
第二、情节严重应如何理解。情节严重应包括如下几种情况:因为受贿使国家、社会或者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逼取贿赂或者强行索贿的等等。上述情节既包括行为方式,也包括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其次,受贿罪与获取合法报酬、不当得利行为的界限。甄别属于合法报酬还是不当得利,实践中应该把握的几点是:主体是否为科研和工程技术人员;所用于有偿服务的是否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
再次,“家庭型”非国家工作人员家庭成员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家庭成员的受贿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其家属单独收受贿赂的情况下,对“明知”认定,成为当前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司法解释,只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家属代收贿赂,无论其是知道受贿具体情况,还是受贿的基本内容,无论其是幕后指挥、在场目睹,还是家属相告,均可认定为明知。
最后,如何界定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了专门解释:“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因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职务上便利的可能性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现实性两个方面,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有实施或不实施的潜在可能性和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实施了职务行为或没有实施本应实施的行为。二者互相联系,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是可以转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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