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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排除在斡旋受贿之外的两种情形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刘源吉     更新时间: 2013-03-21    分享到

应排除在斡旋受贿之外的两种情形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这种行为被称作斡旋受贿或者间接受贿。其特点在于,行为人采取从中说和的方法,“说服”其他公务员实施一定的职务行为,并从中收受贿赂,但有两种情形应排除在斡旋受贿的行为之外:

其一,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的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因素,不是行为人的职权和地位,而是其他关系,例如亲戚、朋友、同学、老乡、战友等关系,如果不是共同受贿和介绍贿赂,不构成犯罪。

 

其二,其他应行为人要求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行为人的直接下级或者是受行为人的指挥而实施的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应认为是行为人直接地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而不是斡旋受贿的行为。这是因为,行为人的直接下属或者受其指挥者,是按照行为人的意志实施的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实质是行为人自己行为的延伸,如果下属或者受指挥者与行为人共享了贿赂,同时也了解真相,应以一般受贿罪的共犯处理;如果不是,则只能看做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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