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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在贪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运用
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夏思扬 甘冬容     更新时间: 2013-03-18    分享到

纵观各类贪污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大多是在财会票据上做文章。因此,我们在侦办此类案件时,一定要注意单位财会资料所显示的异常信息,结合办案线索,以该信息作为案件的切入点,深入调查,取得案件侦破的彻底成功。下面笔者就会计信息在贪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具体运用谈点肤浅认识。

 

一、贪污犯罪分子在会计资料上作假的具体手段

 

1、在收入上做文章。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单位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及内部监督制度的不健全,对单位的收入采取不入账,或开据头大尾小的发票,把单位的公款据为己有。如我院侦办的某镇国土员贪污案中,该国土员在收取土地使用金时,从当事人手中收取了上万的钱,发票开的却是几元钱,属典型的头大尾小。

 

2、重复支出。犯罪分子为达到将公款据为己有的目的,往往将一笔支出做成两笔:发票列作一笔支出,其附件又作为一笔支出,从而套取公款。如2003年10月23日《检察日报》所刊载的原深圳蛇口联合医院财务总监张华,提拔前在南山区防疫站,利用自己的职务,叫财会人员将一张已入账的发票和未入账的附件支出表格重复列支,一次竟然贪污公款26万多元。

 

3、虚假支出。一种是没有发生业务支出,直接用三联单收据及自制凭单列支;另一种是对没有发生的业务支出,直接用从社会上购的假发票列支,从而套取公款。如2003年7月29日《检察日报》刊载的成都某科研所秘书唐剑辉就是利用替领导报章之机,私自涂改报账金额,增加假发票附件,在短短一年的时间里,贪污公款60余万元。

 

二、造成贪污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的原因

 

笔者认为客观方面的因素是造成犯罪分子贪污公款主要原因,如果客观上不给犯罪分子创造贪污公款的有利条件,即使主观方面有贪污的欲望,也达不到贪污的目的。从客观方面看具体有以下三个原因:

 

1、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有些单位不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控制度,财会人员相互之间无监督制约机制,款物、账物不分,会计、出纳一人兼任,给犯罪分子贪污公款创造了有利条件。

 

2、财务制度形同虚设。有些单位虽然财务制度、内控制度健全,但都流于形式。单位的出纳、会计等财会人员都是领导安排的亲信或亲属在担任,什么领导签字、财务审核在这里都是一句空话,单位的钱就如同自己家里的钱一样,由他自由支取。

 

3、责任心不强。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审核支出及票据的真伪,往往是领导看到票据就大笔一挥,签字了事,财会人员只看领导的签字就报销。如前面提到的唐剑辉,如果在替领导报账时,大家责任心都强点,签字的领导多问几遍,审核票据的财会人员认真审核,唐剑辉的行为就不会得逞。正如他自己所说:“实际上,我自己都能看出来,这些票肯定不正规,而且我在填写过程中涂改太明显”。

 

三、会计信息在贪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犯罪分子总是利用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及制约机制的不健全,在财会凭据上做文章。因此,在反贪工作中,应充分运用财会信息侦破贪污犯罪案件,具体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审核内部控制制度。某个单位出现贪污案件,往往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我们首先要审核该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是按该制度切实执行的。然后再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结合办案线索,找到案件的切入点,展开调查。

 

2、认真审核凭证附件资料是否齐全。犯罪分子为了达到贪污的目的,往往以白条列支,或直接自制凭证做帐,或发票、附件分别列支入账。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走访单位有关知情人员及售货单位,调查该笔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等,看是否存在 “一证二用”、“虚列账目”、“假证”等现象,以确定其业务支出的正确性、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3、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及附件的真伪。有些犯罪分子为了达到贪污公款的目的,往往在不法商贩那里购买假发票(包括假餐票、住宿票、车船票等),然后以此作为报销凭据,套取单位现金。在侦查中,我们就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及附件,并与真票据进行核对,看是否存在“虚证”、“冒证”、“涂改”等现象,从而确定其业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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