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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私分截留挪用救灾款物将从重处理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王治国     更新时间: 2013-03-18   

5月2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工作。会议经过研究,提出三条措施:一是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尽快出台一批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规章制度;三是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审计监督和纪律检查。

 

这是继5月1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抗震救灾拨付资金和捐助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5月20日五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后,中央纪委、监察部等部门根据抗震救灾形势变化,为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工作,确保抗震救灾款物都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而采取的又一重大措施,而且工作部署更加具体,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需要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根据以往的经验,一项反腐败措施出台后,要保障这项措施的有效性,必须有具体的部门甚至具体的人员来组织实施这项措施。如果没有具体的执行部门,措施只能停留在文件的层面,中看不中用。

 

对于这次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组织保障落实工作是相当迅速的。5月24日五部门的会议决定,成立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有关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部。既有领导机构,又有组织协调机构,还有具体办事机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就有了组织保障。

 

不仅如此,会议还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既分工负责,履行各自职责,又密切合作,形成监管合力。根据5月20日五部门《通知》的部署,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科学调度,强化监督,确保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好救灾捐赠活动,引导社会各界按照正规渠道,向民政部门、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慈善组织捐赠款物;加强对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捐赠和募捐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负责对财政和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纪检监察机关除了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外,负责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这样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不仅有利于形成监管合力,而且也有利于工作的具体落实。

 

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最终的去向是发往地震灾区,横向的监管落实工作很重要,纵向的监管落实工作更重要。所以,会议强化了地方的责任,明确四川、甘肃、陕西三省及其市(地、州)、县(市、区)和乡(镇),要层层建立监管机制,形成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体系,确保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坚决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决策和部署落到实处。

 

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需要依靠制度防治腐败

 

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不仅需要组织保障,更需要制度保障。只有建立健全可行的制度,并且形成制度体系,才能有效防治腐败。

 

5月20日五部门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要求重点制定和执行筹集、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等管理办法,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户存储、账目清楚,促进救灾款物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简捷有效,堵塞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漏洞,保证救灾款物真正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

 

如果说在《通知》中有关制度的规定还比较笼统的话,那么5月24日五部门的会议就考虑得细致具体了。会议提出,尽快出台一批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规章制度,包括抓紧制定出台关于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关于抗震救灾物资分配办法、关于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纪律规定、关于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公示办法、关于抗震救灾物资采购规定等规章制度,经审议后,尽快公布实施。会议还要求,各部门要分别梳理以往关于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法规制度,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保证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公开透明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是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汶川大地震发生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能否公开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情况,考验着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办事的能力。所以,5月20日五部门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提高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效益和公开透明度”。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建立救灾款物信息披露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主动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救灾款物的发放,除紧急情况外,都要坚持调查摸底、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群众知情满意。市县两级要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要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发放情况。

 

对贪污私分截留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从重处理

 

确保抗震救灾款物都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有效防范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中发生腐败行为甚至职务犯罪,必须从快从重查处那些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中发生的腐败行为甚至职务犯罪,这样才能以儆效尤,起到“使人不敢贪”的震慑作用。

 

继5月1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要求“切实保证救灾资金、物资用于受灾群众,一经发现有贪污、私分、截留、挪用的,要从严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后,5月20日五部门《通知》又明确提出:“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要迅速查办,从重处理。”5月24日五部门会议再次强调:“对发现的贪污、私分、截留、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要迅速查办,从重处理。”

 

对贪污、私分、截留、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迅速查办,从重处理,是有明确的纪律和法律依据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贪污、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按照五部门《通知》和会议精神,“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贪污、私分、截留、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不仅能够构成违纪,还可能构成犯罪。

 

而《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明文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则明确,“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予立案。

 

这就是说,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中,检察机关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一方面预防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发放中发生职务犯罪,另一方面对贪污、私分、截留、挪用救灾款物等涉嫌犯罪的行为,要坚决果断立案,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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