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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
来源: 互联网     作者: 郭爱红 谢雪丽     更新时间: 2013-03-18   

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犹如侵入党和国家健康肌肤的病毒,严重地吞噬着共和国并不强健的身躯。腐败不除,最终会危及党的执政地位.因此,坚决消除腐败现象是实现党的宏伟目标的内在要求,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然而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什么贪污贿赂犯罪如此猖獗,法律有时在这些违法活动面前也显得软弱无力呢?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多民主法制的传统少,少数领导干部认为法只是管老百姓的,自己可以不受约束,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

 

二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国家机关的职权划分上还没有很好的理顺。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分配体制未能真正体现,分配存在严重不公。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许多行政部门有依法收取规费的权利,这些规费的收取是法律、法规赋予的,理应属于国家、集体,但有些部门近水楼台先得月将规费为小集团所有,甚至私设小金库,大发特发奖金及各种补贴,少数部门职工的薪水要高出一般党政干部很多。由此,产生心态不平衡,进而走上贪污受贿的犯罪道路。

 

三是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存在严重缺陷。表现在:一是官员权力没有得到真正制约。从这些年揭露出来的各种腐败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来看,几乎没有一件不是滥用权力所致,既然有这么多滥用权力现象出现,就说明现在的权力制约机制存在着某种缺陷。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在1998年被查处的所有地厅级干部中,党政一把手的比例高达40%以上,原泰安市市委书记胡建学曾私下说过: 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人能管得着了,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在一年多时间里多次私自外出到香港、澳门等地竟无人察觉。二是现行监督机制存在严重缺陷,这种缺陷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监督种类不少实际效用不大。从表面看,现在的监督种类有人大监督、党内纪委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审计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还有法律监督等等种类,可谓不少,但这些监督大多不能到位,如作为反腐倡廉的日常事务工作在我国是检察机关、纪委、监察部门来行使的,假设这些部门的人员也贪赃枉法,他们又由谁去监督?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在下面一市任市委书记时,曾下令要检察机关将告发自己违法乱纪的一个乡镇副书记拘留,并叫法院将其判刑一年,检察院与法院都照办了,检察院、法院的负责人难道真的不知道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吗?显然不是。不言而喻,是我们的监督机制存在严重缺陷;二是监督机关人、财、物的调配隶属于地方政府,因而监督机关对其上司及同级的有些部门负责人无法行使监督权,实际上有些监督存在不敢、不能、不便进行的情形,没事时不能监督,有事时监督不了,出事后最多只能惩罚行为者个人,而对其造成的政治、经济损失却无法挽回;三是建立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难以落实,形同虚设。如厦门远华走私案的查处,牵涉出几百名大小贪官污吏,造成直接偷逃税款达800多亿元的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扰乱了我国经济秩序,造成分配不公和腐败行为的产生,这个损失是难以用金钱来估量的!应当说与本案有关的一些部门负责人应受到廉政责任制的追究。

 

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反对腐败,消除腐败分子,端正党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重树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刻不容缓,必须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抓紧抓好,做得及时,做得彻底,腐败现象才会一步步逐渐减少,我们的建设大业才会顺利进行。对于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除了严厉打击以外,还必须进行综合治理,特别是要加强犯罪预防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筑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体系:

 

一、加强和完善反贪污贿赂立法工作,建立部门齐全、结构严密、内容和谐、体系科学的完备法律体系。

 

1、加强和完善经济立法

 

建立和完善经济立法体系,用法律的形式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市场秩序、竞争的规则,加强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健全经济行政秩序制度。以国家的强制力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完善宏观调控的立法,规范政府管理部门权力的使用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经济上发展了,综合国力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得到了较大的满足,贪财型的贪污贿赂犯罪就会减少,我们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就有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

 

2、完善行政立法

 

完善行政立法,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和制约体系,彻底铲除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环境和条件,把贪污贿赂犯罪降到最低点。要用法律的形式确立财产申报制度、避亲制度、异地交流制度。并规定廉洁自律的具体要求,增加政治透明度使权力公开化、透明化,坚持政企分开、官商分离,严禁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和从事第二职业还要建立科学、完备的国家公职人员选拔、考核制度,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上要贯彻公开、平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建立严格的、有效的选拔机制,对国家公职人员任职后的考核、晋升、晋职等也要严格管理,奖优惩劣,发现不称职或有贪污贿赂行为者坚决、及时辞退或调出,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永不录用,实行高效的公务员制度,减少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现象发生的诱因。

 

3、完善刑事立法

 

新《刑法》将反贪污贿赂列入进去,但不详细、具体,在司法实践中不便于操作,为此,应制定反贪污贿赂法,该法应将属于侵犯国家机关廉洁制度的同类客体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财产隐瞒不报等罪纳入,再增设滥用职权、挥霍浪费等罪。在规定了上述实体法内容的同时,还应规定处理贪污贿赂案件的一些有别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和原则。另外,对贪污贿赂等犯罪还要增设完备的罚金刑和资格刑。并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有机地统一起来,通过立、改、补、废的手段,在实施中不断地修政和完善法律制度。

 

二、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加大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

 

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在国家的社会行为规则系统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其他任何行为规则都不得同法律的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的内容相违背、相抵触。二是法律得到全国上下左右的一体遵行,上至党和政府的领导者,下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乱世用重典是几千年来治国之道的高度概括和经验总结。然而盛世有时也要用重典针对当前腐败蔓延,犯罪猖獗,群众不满的现状,党和政府必须痛下决心,采用铁的手腕,统一部署,统一行动,依据法律和事实,对各种犯有严重罪行的腐败分子,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地抓一批、杀一批、开除一批,坚决而果断地遏制各种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使严打打出声威。重点查处党政机关的贪污贿赂犯罪,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允许包庇迁就。法不容情,该受什么处分就受什么处分,该重判的要重判,该杀的要坚决杀掉,决不手软。在政治上要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对犯有贪污、索贿、贪赃枉法等严重问题的腐败分子,除应坚决开除党籍、清理出干部队伍外,还应对顶风作案、违法乱纪的腐败分子,限期向党和人民自首。要让他们在政治上垮台,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要让他们在社会、在公众面前抬不起头,让他们得到的只是鸡飞蛋打,身败名裂的可悲下场。

 

三、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领导干部一定要加强政治学习和职业道德修养,要树立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努力按照江泽民总书记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勤奋工作,多作贡献,少讲索取,要勤政、廉洁、自律,自觉地在思想上筑起反腐防变的坚固长堤以身作则,做清正廉洁的表率,要自上而下,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搞好廉政建设。绝不能台上讲廉洁,台下搞腐败;人前讲廉洁,背地搞腐败;对下级讲廉洁,自己搞腐败。每个人都要把自己置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正确地运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办事。领导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和子女,他们中有严重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要承担责任,放任、包庇甚至纵容他们违法违纪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还要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树立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 公仆形象,揭露、鞭鞑贪污贿赂腐败分子,形成以廉洁为荣,贪污贿赂为耻的社会氛围,消除腐败滋生的环境条件,防患于未然。

 

四、充分发挥专门监督与社会预防的作用,建立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在我国,专门监督主要是指监察机关的行政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监督机关主要处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接受人民群众的举报,监察机关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重要的桥梁,它在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目前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职权、隶属关系尚需加以进一步规定。

 

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经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的监督。

 

社会预防包括群众预防、新闻舆论预防和民主党派的预防等。群众预防,就是人民群众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反腐信心,同仇敌忾,勇于同一切腐败现象和行为作斗争,在亲朋、邻里、同事间发现贪污贿赂勇于举报和揭发。新闻舆论预防,指新闻出版部门利用报纸、书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手段表扬和树立廉洁的榜样,揭露、批判不廉洁的行为,对人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起到新闻部门正确舆论导向的作用。民主党派的预防,是指民主党派人士通过政协等途径,反映腐败的现象或某件具体的犯罪行为,起到预防和监督的作用。

 

五、搞好反贪污贿赂犯罪的国际合作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我国与世界各国间的交往日趋频繁。科技的发展、犯罪组织与贪污贿赂腐败分子的勾结,使涉外作案的贪污贿赂活动日渐增多,如境外隐匿赃款、贪污贿赂后潜逃境外等等。世界各国对贪污贿赂犯罪普遍的反对态度为国际合作提供了可能。国际合作是反贪污贿赂以抑制其日益增长的跨国犯罪得以有效进行的必要条件。国际合作通过公约、条约的形式确立,可以从建立情报资料库、情报共享、司法协助、理论探讨,进而成立世界性的反贪组织等途径来实现。

 

现在,反贪污贿赂的浪潮正在全国一浪高过一浪的展开,且捷报频传。人民相信,无论前进的道路如何曲折艰难,共和国肃贪反腐倡廉的大旗始终不会倒下,它高高飘扬着,激励人们奋发图强,对祖国的未来充满着无限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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