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近日,内蒙古乌兰察布丰镇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犯信用卡诈骗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获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获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俩犯作案工具神州大运L1600笔记本电脑一台、刷卡器一个、自制插卡口二个、空白磁卡二百一十七张、塑柄整形挫十把、美工刀四把、剪刀二把、小十字头改锥一把、高性能AB胶四支、强力胶一支、折弯形锯条八个、MP4一个予以没收。
2009年5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伙同“老大”(在逃),由 “老大”以黄雷华的名字及身份证在广西柳州荣燊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租了一辆桂BH1611威志牌轿车,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神州大运L1600笔记本电脑(黑色)、微型摄像头、刷卡器、胶带纸、自动插卡口、空白磁卡、美工刀、高性能AB胶、极速胶、强力胶、高级自动喷漆、刮腻子工具、整形锉、钢锯条等作案工具, 开车窜至丰镇市后,入住在晶鼎国际大酒店。
6月2日、3日、4日每晚7时许,被告人陈某、刘某某带着微型摄像头、刷卡器等作案工具在丰镇市旧城区宾馆对面工商银行丰镇支行门前的自动取款机上,由被告人刘某某安装微型摄像头、Mp4,被告人陈某安装刷卡器等作案设备,盗取取款人的银行卡信息资料,共盗取了6名取款人的银行卡信息资料。
作案后,被告人刘某某、陈某将微型摄像头和刷卡器等取下,回到晶鼎国际大酒店,交给“老大”,由“老大”通过笔记本电脑将盗取的银行卡信息资料全部复制。6月5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陈某与“老大”开车窜至大同市,在大同市南郊区一工商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上,从5张复制的牡丹卡内取出现金人民币129338元。
6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与“老大”开车去鄂尔多斯市准备继续作案,在东胜区被警方抓获,“老大”潜逃。
此案移交丰镇市人民法院后,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盗取银行卡持卡人的卡内信息资料,复制银行卡后提取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于2007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保护公民合法财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一百二十五条、六十五条、九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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